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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借阅管理制度
2012-12-26 13:42  

书刊借阅服务

图书外借

   (一)图书借期、可借册数

1.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限借15册,借期60天。

2.在校学生每人限借10册,借期30天。

3.离退休职工仅限阅览,不可外借。

  (二)图书借还程序

1.借书

1)本馆各流通书库均为开架借阅。入库后,请保持书库内安静、清洁,并配合工作人员维持好室内秩序。

2)书库内图书按照《中国图书分类法》的分类体系组织排架,各书架的侧面标有此排书架图书的学科内容与分类号,读者可依据架标的指引查找所需的图书。为方便借阅,读者可通过公共检索机查看相关图书的典藏信息。

3)读者从书架上取下的图书,经查阅如果不借,应将图书放在书车上或平放在书架右侧空闲处。

4)借阅前,请翻阅检查图书,若发现图书缺损,请在办理借阅手续前告知管理人员并加盖缺损章。

5)读者办理借书手续后,请从监测通道离开。如遇监测仪报警,须配合工作人员查明原因后,方可离开;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图书带出者,按偷书处理

6)图书借阅手续统一在一楼大厅总借书处办理。

2.还书

1)图书馆所有外借图书统一在一楼总还书处办理清还手续。

2)读者应在规定借期内,完好无损清还图书。若逾期归还或损坏丢失图书,图书馆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违章处理

3)还书时,读者须直接将图书交至还书处,确认还书成功后方可离开。

3.续借

1)已借图书可续借一次。读者可以在公共检索机上自行办理续借手续,或持一卡通在借书处办理。

2)图书逾期,不予续借。

二、书刊阅览

(一)图书阅览

1.阅览书库的图书仅供在阅览室内查阅,如需复印,请与库室管理员联系

2.选取图书时,每次限取一册。

3.阅览室图书按《中国图书馆分类法》的分类序列组织排架,读者可在公共检索机上查询后,依据架标查找所需图书。为了保证图书架位的准确性,请将阅览后的图书放在书车上或平放在书架右侧空闲处,由工作人员统一上架,如能准确放回原处,请直接放回。

4.保持阅览安静,将手机铃声调震动或静音模式,不在阅览室接打手机,不互相交谈。

5.保持阅览环境清洁、卫生,不随地吐痰,不乱扔纸屑、杂物。

6.爱护图书,不折页、撕页,不随意圈点、勾划。

7.读者出库必须通过监测通道如遇监测仪报警,须配合工作人员查明原因后,方可离开。

(二)期刊和报纸阅览

1.本馆期刊分为现刊和过刊两部分。现刊是指当年出版的期刊,按学科大类存放;过刊是指当年以前出版的期刊,经图书馆统一装订后,以装订本的形式存放。二者均陈列于期刊阅览室,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需要选择期刊进行阅览。

2.期刊阅览室的现刊和过刊均按照《图书期刊分类》标准排放陈列,同一学科的中外文期刊分别集中在一起,以方便读者按主题内容进行查阅。

3.本馆还订购有中央和各省市的主要报纸40余种,以及近几年的主要报纸合订本,以供读者查询和阅览。


书刊资料丢失、污损赔偿制度

一、图书逾期

(一)借出图书逾期不还,按每本书每天0.10元予以收取超期费,并计违章一次。
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借阅证自动停借:

(1)欠款超过100元;

(2)违章计次超过30次;

(3)图书逾期期天数累计超过100天。

(三)因公差、实习等原因,无法按时还书者,必须在返校后两周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将图书归还至读者服务部,否则按逾期处理

二、书刊丢失

(一)丢失书刊应以相同版本相同装帧之书刊抵赔。

(二)若抵赔书刊确有困难,按下列规定赔偿:

1.一般中文图书,按图书定价的2-10倍赔偿。

2.珍贵中文书,进口的原版书(包括港台版图书),按图书定价的3-15倍赔偿。

3.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者,以分卷定价者比照上述各条款高限赔偿;以全套定价者按其套价的1-3倍赔偿(余书归图书馆所有)。

4.单份丢失或损坏报纸按月价或季价赔偿。

5.单本期刊系周刊者按月价赔偿,月刊者按季价赔偿,双月刊和季刊者按年价赔偿。

6.一般性报刊合订本按全年定价2-5倍赔偿;影印、进口原版报刊合订本按全年定价的2-5倍赔偿。

(三)丢失书刊,限一个月内赔偿。一个月后逾期不赔,教职工读者转由财务处在工资内扣除,学生读者对借阅证进行停借外,图书逾期将继续累计

(四)丢失书刊赔偿后一个月内复得者,可还书退款。

三、书刊污损

(一)污损情况严重,影响阅览,应以相同版本之书刊赔偿,无法赔偿原书刊的,按丢失书刊之规定赔偿。

)在书刊上批注、圈点、涂划,按每处0.20-1.00元赔偿。

)损坏程度较轻,经本馆修补后,不影响内容完整并可继续使用者(包括丢失封皮、封底),赔偿装订费(按平、精装分别定价,平装5.00元,精装10.00元)。

四、偷窃书刊

(一)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书刊等带出馆外,或在库(室)内将书刊等藏匿于身或转移到馆外,或撕毁书刊(如撕页、扯图、剪裁、挖洞等),一经发现,即按窃书论处。盗用他人借书证借书,或用“掉包”等作弊手法,将图书占为己有,也按窃书论处。

(二)对窃书者除严肃批评教育,责令其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外,并处以罚款。图书罚款按书价的10-20倍处理;周、月刊单本期刊按年价的2-5倍处理;双月刊和季刊按年价3-5倍处理;期刊合订本按年价5-10倍处理。情节严重者,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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